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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权的法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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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及其公共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作为一项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开除学籍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这一自由权利的暂时限制,但非剥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进行规定.建议修改现行立法,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权、受教育权、法律保留原则

G64(高等教育)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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