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667.2005.04.019
关于"独立学院"属性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独立学院"的民办机制并不表明其所有权属性;公有资产并不因其投资办学就改变了财产所有权性质;一部分"独立学院"的混合所有制,符合从单一政府办学到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改革过程.由于"独立学院"的主体构成各不相同,应区分其主要行为特征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而区别对待."独立学院"法人属性问题,既关系到其法律地位和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实施管理及其规范发展,又是在实践中影响其存在与发展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问题.
独立学院、民办机制、所有制形式、产权结构、法人属性
G52;D9
200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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