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与“进料”的抉择
案情简介2004年至2008年,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铅笔.最初,A公司采取进料加工的贸易形式,从国外购买原材料,同时从国内采购部分国产料件,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给B公司.随着加工成品需要耗用的部分国产料件、零部件数量日益减少,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其耗用国产原料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只能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这势必会增加A公司出口产品的成本,因此A公司便改用了来料加工的贸易形式.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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