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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代理出口中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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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例12006年6月,郭某与广东E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E公司代理出口计算机芯片(CPU)至新加坡,郭某负责组织CPU货源,以及联系新加坡进口商;E公司负责出口报验、报关、租船订舱、装运出口、制单、交单及结汇,出口装运前新加坡进口商将货款全部电汇到E公司账户,E公司正常结汇后,在郭某提供出口退税所应有的合格单据后三日内,按照郭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先行垫付出口退税款并扣除1%的代理手续费、垫付税款的银行利息后付款给郭某指定的账户.货物出口后,E公司业务人员持相关单据到相关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待退税款退到公司后自行冲抵之前垫付给供货商的退税款.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期间,郭某通过E公司将共计6万片CPU分十五票出口至新加坡,累计取得出口退税近400万元.

2014-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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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637

11-2553/Z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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