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改判的无单放货案
无单放货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概率很低,但笔者最近代表货主代理的一起无单放货案件成功地获得再审机会,并最终获得了改判,判令承运人对秘鲁发生的无单放货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证明货物已经在目的港被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以及南美国家是否允许无单放货.案情简介2008年5月16日,A公司与秘鲁C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同年6月24日,A公司委托D公司办理该批货物去秘鲁CALLAO港的出运手续,D公司接受委托,向A公司签发并交付了编号为FDNBSE0807054的格式提单.货物于同年8月14日装船出运,9月19日抵达目的港.
2014-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