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及木制品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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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637.2009.09.012

木及木制品的归类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44章中所称”木及木制品”,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原木(税目44.03)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也包括剥皮、粗劈成方(半方)、去边等加工的木材.

木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进出口税则、天然状态、加工、半制成品、原木、税目、砍伐、海关、剥皮

F12;P54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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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

1001-0637

11-2553/Z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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