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6.12.015
行政复议能否中止
@@ 2005年3月17日,锦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大豆24015吨.某海关经审核发现该批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企业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认定锦华公司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走私嫌疑,遂于3月25日扣留上述进口货物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05年4月15日,锦华公司不服某海关行政扣留决定,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锦华公司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此后,因锦华公司涉嫌偷逃税款数额超过起刑点,某海关认定该公司涉案行为构成走私罪嫌疑,遂将此案移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
海关、行政复议法、偷逃税款、进口价格、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为构成、刑事立案、受理条件、市场行情、申报、贸易方式、立案调查、扣留、进口货物、进口大豆、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走私罪、起刑点
D91;D92
2007-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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