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6.11.013
降低国际技术合作的法律风险
@@ 2000年台商A以其专利技术在国内寻找合作方.同时A提出必须使用德国B公司的专有设备.国内C公司见专利产品有市场前景,就以资金和厂房出资,台商A以专利技术入股,德国B公司以其专有设备评估出资,三方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同时台商A又以个人的名义与合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约定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使用A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另双方在《技术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技术转让方提供给受让方合资公司10吨专利半产品用于试车,并由受让方支付产品价款.后因半产品的质量问题使生产出的成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合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国际技术合作、法律风险
F113.2;D922.28;F276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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