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6.11.012
警惕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 2005年10月,山东省某地华达进出口公司(A公司)收到美国通宝实业公司(B公司)的发盘,称B公司有意在国内寻找零部件生产商定制机器配件900万个,图纸和具体检测标准由B公司提供,产品分三批等量装运,即每批300万个,并给出了初始报价,付款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久,国内一家零部件生产商江苏跃进公司(C公司)找到A公司商量合作加工出口事宜,原因是C公司也接到了B公司同样的发盘,觉得这笔业务报价较为理想且市场前景不错,但是由于还未申请出口权,且缺乏专业的外贸操作员和外贸知识,所以欲寻求一个合作方以实现这批机器配件的加工出口.A公司经过初步测算,将B、C两公司报价的差价扣除估算的相关费用后,预期利润很可观,觉得虽然此次是本公司与B公司的首次合作,但是从账面情况来看确实是一笔不错的业务,而且采用的是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收款风险相对较小,于是决定积极行动与外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磋商.
不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加工出口、机器配件、生产商、零部件、报价、预期利润、业务、相关费用、外贸知识、市场前景、检测标准、国内、山东省、进出口、合作方、操作员、装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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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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