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慎用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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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637.2006.06.011

出口货物慎用托收

引用
@@ 在2005年春季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国华振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华振公司)与尼日利亚日德兰实业公司(日德兰公司)经过友好洽商,就出口化工产品聚乙烯达成一份合同,数量为1000吨,采用CFR价格,每吨400美元,总金额40万美元,交货期为7~9月,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托收(D/P at sight),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不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出口货物、品质、买方、进出口、出口商品检验、商品交易会、装运货物、条款规定、尼日利亚、美元、贸易公司、检验证书、化工产品、合同、跟单托收、付款方式、分批装运、总金额、装运港、聚乙烯

F75;TB4

200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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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637

11-2553/Z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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