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6.01.012
附条件承诺效力的中美差别
@@ 2003年5月,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盘,内容为”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价45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复盘:”接受你方发盘,最好在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A公司没有回音.B公司又与法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A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A、B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求B公司切实履行合同;而B公司则认为本公司的复函并不是有效承诺,因为已经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成为新的要约,此要约并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买卖合同、实质性变更、装船、履行合同、合同订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拖拉机、中国、签订、美元、美国、马力、复函、付款、法国
D92;TH1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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