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能否补征短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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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637.2005.07.008

海关能否补征短征税款

引用
@@ 2004年1月17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酯稀化工原料一批.某海关于同日在征收关税和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办理了该批货物的结关放行手续.2月25日,某海关经核查发现,对兴达公司所进口的上述化工原料税则归类错误,导致漏征部分税款,遂于3月1日又向兴达公司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海关、进口、化工原料、增值税、贸易方式、归类错误、关税、人民币、税款、申报、聚酯、货物、核查、放行

F7(贸易经济)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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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

1001-0637

11-2553/Z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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