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5.06.008
”X国制造”?
@@ 日前,南京某通讯公司到南京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手机的原产地证,但因其在手机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70%以上为从台湾和日本直接进口,该公司仅进行制造外壳、插件、焊接,装配成手机成品,根据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对非我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才符合中国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该企业生产的手机产品因不能达到从价百分比标准,应该不能使用”中国制造”的原产地标记,同时南京检验检疫局拒绝签发我国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检验检疫局、手机产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中国、制造、南京、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记、货物原产地、产地证明书、条例、企业生产、加工过程、进出口、零部件、国产品、装配、增值
TP3;TN9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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