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637.2005.06.006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扩大了
@@ 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应当说,听证是海关管理相对人主张权利最便捷有效的渠道,也是海关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一种好的方式.现在海关提倡关务公开,不仅立法要公开,政务活动要公开,海关的执法活动更要公开,这样做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监督海关执法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听证范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扩大
D912.1;G232;O211.6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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