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保护,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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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637.2004.11.004

被动保护,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解读(上)

引用
@@ 主动保护模式<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和海关根据知识产权备案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予以扣留两种执法模式.为便于理解,我们通常把前者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后者为”主动保护模式”.根据<条例>的规定,无论海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在被动保护和主动保护两种模式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区别,有关程序也截然不同.为了便于理解<条例>关于两种执法模式的规定,避免造成混淆,<实施办法>对两种模式分别设立了第三章”依申请扣留”和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两种模式将在本文稍后予以具体介绍.

被动保护、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两种模式、保护模式、执法模式、权利人、权利和义务、侵权、扣留、货物、调查处理、模式分、发货人、程序、备案

S85;R72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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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

1001-0637

11-2553/Z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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