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奥运莫侵权
@@ 8月6日,广州海关驻萝岗办事处在查验湛江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服装时,发现其中4000多件尼龙童装棉褛上有”OLYMPIC”英文字样,价值33000余美元.”OLYMPIC”属于专有名称类的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已将其对”OLYMPIC”标志的专有权向海关总署办理了保护备案手续.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鉴于该公司不能证明有关货物系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使用”OLYMPIC”标志,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北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确认该批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广州海关已将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处理.
奥运、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标志、专有权、进出口货物、保护条例、奥林匹克运动会、专有名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侵犯、海关总署、海关法、办事处、组织、证明、湛江、物系
D02;TP3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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