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81.2020.06.009
论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以《监察法》第67条为视角
监察赔偿制度是促进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样本.《监察法》第67条为建立与完善监察赔偿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该条文之规定颇为原则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现行《国家赔偿法》尚未对监察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不利于监察赔偿的具体实施.基于此,在明确国家赔偿与监察赔偿关系之基础上,审慎选择监察赔偿之立法模式,并从监察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实现监察赔偿法治化、制度化,并以此形成对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常态化逆向监督.
国家赔偿、监察赔偿、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权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湖北省人大研究课题"国家治理中地方人大职权行使创新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现路径"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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