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相关问题探究——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
公司决议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从本源上解决公司决议瑕疵制度诸多问题的基础.分析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应基于公司机关成员、公司机关和公司这三个不同主体的视角分别展开.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瑕疵的分类采取“三分法”模式的背景下,需结合构成要件和内容/程序瑕疵的严重程度对决议的“不成立”与“可撤销”进行界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撤销公司决议之诉适格原告的设计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分析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时,应从对内一对外的视角分别审视.
公司决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性质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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