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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81.2019.02.011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对《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之反思

引用
知情权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规制是《公司法》应有的题中之义.结合文本与实践,可发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欠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必要限缩,且“会计账簿”概念所指不明;对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抗辩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失之粗放;对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辅助人员制度未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对前述不足进行了一系列补正,但仍遗留下部分问题:未明晰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股东的知情权问题;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对“会计账簿”概念是否含会计文书、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亦未明确;仅将辅助人员的聘请锁定在“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前提下,对股东在尚未诉讼或无需诉讼时直接寻求代理、提供辅助的情况则留下空白.

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保护、规制

D922(中国法律)

2019-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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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校学报

1009-5381

52-5023/D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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