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81.2017.06.011
《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完善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质量低下,问题种种,根源在于制度供给.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民法总则》先行出台,对其修改完善影响甚大.“特别法人”的逻辑内涵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模式、法人财产权制度、法人责任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构建也需以《民法总则》为遵循,进行协调统一.
民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别法人
D923(中国法律)
2017年山东省企业培训与职工教育重点课题“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2017-116;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6年院级科研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研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背景下”JKT201602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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