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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81.2017.03.002

迈向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引用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研究”11AFX003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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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81

52-5023/D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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