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31/j.cnki.zggyyx.2017.05.029
一起职业病鉴定费用争议的分析与探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9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并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就诊的人数逐年增加,但现行的《办法》对职业病鉴定费缴纳时间以及无责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缴纳,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引发争议.现对一起劳动者异地进行两次职业病诊断申请及鉴定后,用人单位未缴纳鉴定费用而产生争议的事实进行分析与探讨,与同行交流学习,以便更好地执行和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切实保护职业病患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职业病异地重复诊断、鉴定费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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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2(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7-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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