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31/j.cnki.zggyyx.2014.04.036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应用案例解析
某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到意外惊吓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一年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则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J”,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通过对该案例的解析,正确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间的关联和不同点,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保障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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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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