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性与决策权配置关系研究
本文将制度理论的"同构性"构念引入集团化企业内部制度设计及其对决策权配置影响的研究中,从制度设计者角色设定角度深化了对转型经济体中大型组织制度建设过程理性的研究.以中国104家中央企业为样本,通过对管理控制制度先分类再组合的R型和Q型聚类分析提炼出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的基本模式,进而对战略、投资、人事、财务、预算和经营等分事项决策权在总部与下属业务单位之间的配置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研究发现:①集团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可区分为战略类、监管类和经营类;②这3类制度同构性水平的组合,涌现出高度、中度和低度同构3种基本模式;③总部与下属业务单位之间的决策权配置在不同制度同构模式之间呈现(较)显著的差异,但两者关系的方向与制度完备性理论预测的相反,反映出组织制度建设(高阶)权力与常规决策(低阶)权力之间的"阶序"格局并未在中国大型集团化企业中真正形成.大型组织必须通过强化内部制度设计的过程理性,促进各项管理控制制度的持续优化,以确保下属业务单位成员行使决策权的行为能受到足够的制度约束.
集团化企业、制度同构性、决策权配置、过程理性
F271(企业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