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终极控制及其现金股利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资源,对其自利行为具有限制作用。然而,由于具有不同的股权特征,不同控制模式公司对待现金股利的态度存在差异性。本文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比例划分了4种控制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选取2008-2009年中国沪市和深市2067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模型特点,本文分别选择Logit模型方法和TobitⅡ模型方法分别估计了不同控制模式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和水平,实证结果表明:股东控制类公司具有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和水平.治理的重点在于建立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限制其现金股利的非理性行为:经营者控制公司具有较低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和水平,治理的重点在于强化与提高其现金股利支付水平。
终极所有权、终极控制权、控制模式、现金股利
F276.6(企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