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804.2022.02.012
人脸识别的侵权责任认定
对非法收集和滥用人脸信息者课以侵权责任是规范人脸识别和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人脸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其与自然人肖像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人脸信息虽然敏感却并不私密,因而不能被隐私所涵盖.人脸识别的侵权保护势必应借助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在适用一般侵权法规则的同时考虑其特殊性.在判断侵权行为及其违法性时,应区分照片的收集和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单纯对于照片的收集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若对照片中的个人生物特征进行测量,那么即便照片是他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合法公开的,亦不能认为满足知情同意条件而具有阻却违法性.我国应放宽对个人信息侵权中损害"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允许未来遭受损害的风险在满足实质性、迫近性、具体性等条件下认定为损害.
人脸识别、生物识别信息、肖像、隐私、侵权
D923.7(中国法律)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BFX163
2022-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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