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063.2016.09.017
我国合作经济教育培训的特征与问题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法》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明确.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点面结合”的培训体系开始建立,政府行政推动正在主导教育培训规范与正规化、合作经济高等教育开始恢复、新型教育培训形式不断涌现,合作经济教育培训呈现诸多新特征.2016年1号文件提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要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真正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积蓄力量,对现有的合作经济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市场主体地位、职业农民、行政推动、培训形式、农民专业、经营主体、合作事业、高等教育、点面结合、合作法、带头人、政府、文件、特征、农业、农村、规范
F32;G64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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