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063.2014.05.002
合作社不规范问题必须抓紧解决
当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难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不规范问题.
《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明确表示合作社的盈余是由交易量产生的,没有交易量,就没有合作社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量、盈余、不规范问题、合作社法、国家财政、分配办法、比例分配、平均量、公积金、出资额、总额、账户、章程、决议、捐赠、财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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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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