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市场风险催生合作社之间联合——以山东省莒县花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风险、联合社、山东省、花生、莒县、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活动
F306.4(农业经济理论)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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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风险、联合社、山东省、花生、莒县、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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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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