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645.2023.01.012
消协组织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分析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将消协组织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引起了社会的争议和不同的理解.对于消协组织能否作为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必须首先回归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本身,在此基础上,对赋予消协组织相应诉权的现实基础进行考察研究.此外,还可以借鉴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实践经验,综合判定消协组织是否应当具有相应的起诉权.
民事公益诉讼、反垄断法、消协组织、主体适格性、构成要件
D925.1;TP273;U4
2023-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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