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008.2015.11.012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建立,超越抽象正义,对法规范形式本身的探究应成为依法治国的主流。法律学的终极目的是通过独特的技术因素与法的政治因素划清界限,并为政治发展提供评价标准,接引正义。失却专业化的法学既丧失规范能力,亦无评价力量。这需要学术背景的专业化、方法的专业化与精炼的解释技术。“技可进乎道,艺可通乎神”,成就法律科学的既有对正义理念的抽象探寻,更离不开对实定法律规范的形式尊崇。
形式正义、专业化、规范形式、政治因素、政治发展、正义理念、依法治国、学术背景、社会主义、评价标准、解释技术、法律体系、法律科学、法律规范、抽象正义、进乎道、法律学、能力、精炼、界限
TP3;O1
2015-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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