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897.2013.03.001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覆盖尚需努力
近期,笔者曾参加过几次电力系统有关特种设备评标工作。在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规范、规则、标准等,竞没有一项是国家质检总局(或原劳动部)颁布的有关特种设备规则或规范,甚至连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只字未提。有一次电站锅炉修理单位招标时,参加投标锅炉修理的4家单位竞有3家未取得资质。甲方表示,他们历来也不要求修理锅炉的单位须有国家质检系统颁发的资质。可见电力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际上还未全部纳入质监系统的范围。另外,起重机械、电梯也未真正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一些环节的监管仍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设备安全管理,权力、利益的碰撞在所难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监管、锅炉修理、电力系统、单位、招投标文件、资质、质检系统、质监系统、起重机械、监察机构、国家、规则、规范、多头管理、颁布、安全管理、全过程、国务院、职能
F40;TH4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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