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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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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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总局局长李长江发出总局第2号令,公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罚则、附则,总计28 条。该规定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 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5类,对于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的级别及报告内容作了明确 的规定。《规定》还明确了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 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处以5000元至30000元 的罚款。(曹玉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质量技术监督、事故统计分析、责任单位、依法追究、严重事故、行政部门、刑事责任、特大事故、事故发生、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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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9;U67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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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57X

11-5345/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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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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