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81/j.cnki.issn1003-207x.2019.03.015
不同权力结构下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激励
本文以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为对象,假设仅考虑供应商对产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研究了在供应商主导和零售商主导两种权力配置模式下,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程度的差异,以及如何在供应商和零售商间建立合理的契约以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研究发现,相对供应商主导,在零售商主导下供应商会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引入收入共享的事后契约和成本共担的事前契约后,在供应商主导下,两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均能有效地激励供应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但在留存比例与分担比例相等的条件下,成本共担契约的激励效应更强.在零售商主导下,收入共享契约虽能激励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履行,但因导致零售商的利润下降,故无法达成,而成本共担契约只有在分担足够大时才有激励效应.
企业社会责任、供应商主导、零售商主导、收入共享契约、成本共担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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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0(企业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57205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金融创新团队资助项目7152106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71790593
2019-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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