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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897.2017.17.012

法不容超——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的管理与实践

引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视频、称重等证据的合法性地位.因此,治超非现场执法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动态称重设备经质检部门检定后,即可作为执法依据.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2号令)也对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建设、取证、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也对治超非现场执法予以了支撑.

浙江省、非现场执法、法的管理、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地位、地方性法规、质检部门、执法依据、证据、视听资料、称重设备、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法律层面、电子数据、车辆行驶、超限运输、支撑、视频、取证

D63;DF3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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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897

11-3597/F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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