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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24X.2003.04.007

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

引用
@@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许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还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港口码头、合资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利用外资项目、暂行规定、优惠待遇、经营期限、法律法规、政府、谈判、审批、建设

F5(交通运输经济)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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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

1006-124X

31-1232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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