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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24X.2002.03.002

应及时调整大陆独资与中外合资的港埠企业间的差别待遇

引用
@@ 按我国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来自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合营者在我国大陆境内同我国大陆的公司、企业投资兴办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建设和经营港口码头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如经合资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须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资企业按3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新办的合资企业,合资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合资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我国大陆独资港埠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至今尚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大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港埠、合资企业、所得税、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投资总额、港口码头、人民共和国、建设和经营、装卸设备、政策规定、运输工具、优惠待遇、生产设施、企业投资、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F5(交通运输经济)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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