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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396.2017.04.026

关于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其表达的有关问题

引用
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1]把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且规定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须经过法庭质证,同时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1]的上述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鉴定意见,特别是如何通过庭审的诉讼活动,保障鉴定意见正确地得以采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为此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相应的表达,是鉴定人接受质证必须要面对的新问题.

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表达

D919.4(法学各部门)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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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396

44-1499/N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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