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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396.2010.03.027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探讨

引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规定义务的一种手段,必然在国家行政活动中有其特殊的地位与作用,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问题一直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国外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作一阐述;然后对比了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的优缺点;最后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即应建立起"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并指出了当前国情下如何有效落实及完善该行政主导主体模式.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主体、定位、人民法院、行政机关

D925.3(中国法律)

2011-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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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396

44-1499/N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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