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396.2007.04.022
刑事人权法初论
人类所面临的公共危险,从性质上可分为三大类:其一是来源于自然界灾害,如地震,海啸等等;其二是来源于人类的活动,如交通、危险品的使用、生产作业等等;其三是来源于人类自己制定的法律.就前两类危险来看,人们的防范意识是比较强的,其中对于属于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危害,法律往往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由于法律本身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由于它披上了一个合法的外衣,却往往被忽视或者感到无奈.法律之所以由保护公民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象征而转变为危害公民利益的因素,是源于法律中的刑事法律的固有特性及使用不当所致.因此,限制刑事法律的侵犯性,保证公民的社会安全,是法律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事人权法
S9012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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