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量刑可超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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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量刑可超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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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广播电视设施、量刑、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备系统、应用程序、刑事案件、审理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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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1002-8552

11-1746/G2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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