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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061.2018.11.016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直播侵权中的适用性探析

引用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直播平台隐私权侵权中的适用性值得探析.理论上,“避风港规则”从著作权领域扩张至人格隐私权领域,其立法价值选择的同构性基础被打破;程序上,过于严格的通知规则有碍于权利人维权,通知程序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法官”的原则;实践中,面对网络直播的新环境,“避风港规则”缺乏震慑效果.建议调整适用“避风港规则”,实行更加灵活的通知形式,建立对平台审核不服的申诉制度,利用新技术加强平台的注意义务,提高违法惩罚力度,促进直播行业文明健康发展.

“避风港规则”、隐私权、侵权、网络直播平台

G212(新闻学、新闻事业)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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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061

11-3074/G2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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