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061.2018.09.015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发展经历机器制作、算法程序、独立创作三个阶段,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已达到独创性中"创造"的要求,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权利归属于对人工智能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共同主体.当下需立足我国现实,从利益平衡、市场竞争等角度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地位,并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以填补法律空白,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
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权利归属
DF523(民法)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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