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节目模式的法律争议辨析
能否通过给予节目模式以版权保护用来解决节目模式“克隆”的争议,已成为广电行业关注的焦点。从法律属性来看,节目模式的本质是节目展开及制作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要在实践中解决节目模式的争议,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第一是注册商标,第二是保护好商业秘密,第三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保护。
影视节目模式、版权、思想、表达
DF529(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文化体制改革后的广播组织版权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27的阶段性成果。
2013-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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