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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鉴定的客观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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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在工作实践中时不时见到死因鉴定结论"阴性"的法医鉴定文书,通常表述为"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甚至还见到了媒体上报道的死因鉴定结论"阴性"命案的司法判例.这让我感到非常欣慰,因为这标志着我们的司法机关对法医鉴定甚至法医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客观而全面的认识.10年之前,如果一个法医1年内有两起以上的死因鉴定结论"阴性",很可能会面临职业生涯的终结.因为人们很难理解,法医有这么多的检验条件和技术手段,怎么还鉴定不了死亡原因?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就关注并调查这个问题,得出的基本印象是:1年内,法医完成了包括尸体检验、组织学检验和毒物检验等全面检验的死亡案例中,大约有5%的案例无法确定死因.这个数据似乎适用于不少的国家和地区.长年的工作实践告诉我,这5%左右的阴性鉴定,可能与主观因素无关,而是客观条件所致,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5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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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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