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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618/j.issn.1001-5728.2019.05.025

体表软组织创口造作性扩创1例

引用
1 案例资料 黄某,男,34岁,某日因事与人发生纠纷,被人用菜刀一次性砍切左上臂,造成左上臂中段棉衣、内衣、皮肤斜行创口(伤者首次询问笔录和在场证人证言可证).案发后伤者即时离开现场,到达乡医院清创缝合后向110报警,民警立即出警到达乡医院,得知己清创缝合、加压包扎完毕,要求去绷带棉纱拍照创口,被伤者拒绝,仅对覆盖伤口的棉衣破口进行概览拍照(图1).伤者以补办清创缝合交费手续为由,擅自离开乡医院,并于当天晚上21时入住县某医院外科.案发第3天法医学伤情检验记载:左上臂中段外侧有一11.5cm皮肤创口,缝合12针(图2),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于案发第38天进行重新鉴定时测量皮肤创疤长11.4cm,不连续、有重叠且形成夹角,缝合线痕大小、长短、间距不一,缝合线压痕有的不连续,行磁共振检查显示创深3cm,创底纵行截面形态不在一条线上(图2~4).重新鉴定机构发现无清创缝合手术记录,要求办案单位查证.经调查,清创缝合医护人员均证明伤者左上臂外侧皮肤有斜形创口长5cm~6cm,深达皮下组织,清创缝合手术时没有进行医源性扩创.

法医临床学、造作伤、皮肤扩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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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1(诉讼法)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14,后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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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728

11-172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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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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