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18/j.issn.1001-5728.2018.02.001
《标准化法》修改及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标准化法》在实施了近30年后,于近期进行了修改.《标准化法》主要做出了如下修改: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展到社会事业领域;严格界定强制性标准,避免强制性标准过滥;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构建统一有序的标准体系,确保标准间衔接与配套.其中,《标准化法》提出了标准研制要求;强制性标准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必须执行;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其标准执行;不得利用标准优势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对鉴定活动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鉴定机构存在标准制定不科学,标准更新不及时;鉴定机构对标准情况不掌握不了解;鉴定机构执行鉴定标准的意识不强;鉴定机构不公开鉴定活动执行标准信息;鉴定机构自己制定的标准比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低等现象,作者因此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标准化法、鉴定标准、强制性标准、修改、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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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1(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医患关系视角下我国医事行为的伦理思考及法律规制研究"15AZD065
201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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