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618/j.issn.1001-5728.2017.05.021
人格责任论对于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应用价值
目的 探讨人格责任论和动机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在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价值.方法 回顾性分析我机构2013年及2014年实施鉴定的101例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指标包括:精神症状对人格基本特征的反映;作案动机;被鉴定人对违法行为的评价;刑事责任能力.结果 不同的症状反映了人格整体性、一致性和特殊性的异常;当症状不同时,患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也有现实和非现实的差异;人格整体性受损者不能正常和正确地评价违法行为,几乎全部人格一致性、特殊性受影响者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人格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受影响者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全;人格特殊性受影响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 人格责任论与动机理论相结合应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有实用的临床意义.以行为人作为行动者的同一性进行界定,辨别患者对行为是"不能控制"还是"不予控制",值得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推广应用.
司法精神病学、刑事责任能力、人格责任论、动机、控制
32
DF795.3(诉讼法)
2017-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