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的辨认能力之差异探讨
“实质性辨认能力”是近年我国司法精神鉴定中频繁使用的专业名词,但较少有人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学术探讨.本文通过对实质性辨认能力在刑法学上的归属、精神病理学特点等,分析论证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辨认能力的主要区别,并分析鉴定中混淆二者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和法学工作者的关注.
法医精神病学、辨认能力、实质性辨认能力、犯罪预防
27
DF795.3(诉讼法)
2016-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1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