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728.2008.04.037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的辨认能力再探
@@ 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学标准,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情况的增加,常会涉及此问题[1].由于一些鉴定人对辨认能力的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容易陷入循环定义的尴尬之中,很难阐述清楚[2].因此,需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
法医精神病学、辨别力、危害社会行为动因、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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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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